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诉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食品”)、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饮”)、糖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6月23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此前披露的一份该案件民事裁定书显示,特斯拉公司认为广东中饮以及中饮食品在啤酒及苏打酒产品上使用标识“TESILA”构成商标侵权。中饮食品则认为,这是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特斯拉为何执意要告这家公司?在一家食品饮料招商网查询发现,广东中饮生产的“特斯拉”系列啤酒正在招商,其中还有一款名称为“特斯拉”的苏打酒饮料。通过对比发现,苏打酒瓶身“T”形logo也与特斯拉的logo相似。
裁定书显示,中饮食品认为自身对注册商标有合法使用权,中饮食品所享有的第13113593号“特斯拉”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特斯拉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认为特斯拉公司企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指控上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中饮食品及广东中饮都表示,“特斯拉”“TESLA”是塞尔维亚裔美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且已由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非原告专用、独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汽车后来形成知名度就无限制扩大其保护范围。
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特斯拉公司以多个主体分别在我国申请了多件商标,其中:特斯拉有限公司于我国提交了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包括“特斯拉”商标、“特斯拉TESLA MOTORS及图”商标,商标注册类别覆盖了第9类电子仪器、第12类运输工具等;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则主要在第9类电子仪器类别提交了数件商标申请,但两公司的商标注册类别均不包括第32类啤酒饮料类别。根据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为注册制度,一般而言,经过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在核准注册项目上享有专用权。但我国《商标法》第13条又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也即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在案件中通过主张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方式获得突破注册类别的保护。
本案中,如特斯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多年、并对该商标的宣传工作是持续且覆盖地理范围广阔、产品销量常年于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相关公众对其熟悉知晓等,特斯拉公司所提出的以认定驰名获得保护的主张将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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