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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让假冒注册商标,员工照办,判了!

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741

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大有可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知识产权宣传月”专栏,聚焦武汉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成效。



典企业领导更须知法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法人侯某组织下,由公司员工回收废旧品牌燃油泵,拆分处理,把可以继续使用的零件和商标保留下来,然后组织生产线工人进行生产组装,以旧翻新,在组装好的燃油泵上贴标,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即单位意志单位获利。公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提起公诉,最终该公司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公司负责人及主要参与犯罪人员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判处刑罚,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二十万元不等。



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二十多名员工联合署名向法院提出对其法人侯某从轻处罚的申请。在申请中员工们说:“候某为了拓展公司业务,不懂法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责,在此之前,公司一直合法经营,公司法人对公司员工多方扶持,有一定企业理念……”



从员工的申请可以看出,侯某是一名颇受员工拥护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律的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此案提醒广大企业领导者,做企业,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



结伙制造“假茅台”



终获法律严制裁



张某系某酒业公司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



2021年,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查获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近500瓶,货值金额达73万余元。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五万至四十万元罚金。



点评:



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20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刑期均有所提高,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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